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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简则

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产勘查分会组织简则 

(修改草案)

 

第一章 总则 

第一条 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产勘查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是 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,英文名称为 MINERALS EXPLORATION SOCIETY OF CHINA MINING ASSOCIATION(CMAMES)。

 

第二条 本分会是由全国地质矿产勘查企事业单位、有关民营 企业、教学、科研院所及其它法人单位机构等自愿组成的,涵盖 地质矿产勘查及相关产业的全国性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三条 本分会指导思想是:坚持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 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 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。解放思想、开拓创新、求真务实、积极工作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 成为政府部门的得力助手;不断增强分会会员的凝聚力与活力。 坚持倡导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、社会道德风尚和职 业道德规范;坚持按照民主法制、公平正义的原则和市场经济法 则、国际通行惯例,维护广大会员在国内和境外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信誉。

 

第四条 本分会宗旨是:为广大会员服务、为政府决策服务、 为行业发展服务、为社会服务。分会坚持依靠政府和中国矿联的 领导与支持,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发展。

 

其基本职能:一是代表广大会员,发挥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 范行为、维护权益的作用;二是为政府决策服务,助推“新一轮 找矿突破战略行动”的实现,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,促进 行业发展,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三是推进行 业自律,加强行业诚信建设;四是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地质勘查 市场;五是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矿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

分会“依靠的三大支持”是:依靠政府部门及中国矿业联合 会的支持;依靠地勘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的支持;依靠会员单 位职工的支持。

 

第五条 本分会组织原则是:遵守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,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保障会员权利,尊重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会员之间一律平等,服从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 原则。以组织简则为核心,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、理事会制度、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和换届选举制度,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、既有权利又有义务、既有自由又 有约束的科学民主管理体制和机制。分会工作机构按照精简、统 一、效能的原则,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。

 

第六条 本分会服从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领导,接受自然资源部等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七条 本分会业务支撑单位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,为分会提供办公场所;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支撑;提供相应的 经费支持。

 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 

第八条 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围绕自然资源部和中国矿联有关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 发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。在地质找矿与勘探、工程勘察与施工、 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、环境地质保护与治理、矿政管理与发展等 全局性、战略性、倾向性问题上,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动态、市 场信息、会员诉求、政策咨询和立法建议。

(二)协助政府部门培育健康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,促进地质 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公平竞争,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包括探矿 权、采矿权和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;参与相关法 律法规、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、制定;参与行业标准规范、 资质监督管理、矿政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、制定;参 与行业信用等级的评价、认证与管理,维护信用等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
(三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,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,宣传地质工作在国民经 济建设和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,继承和发扬“三光荣”的优良传统,为会员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。

(四)为推动地质科技进步和培训教育事业发展服务。按自然 资源部管理部门的要求,积极组织和承办有关地质矿产勘查新理论、新方法、新技术、条例规范、重点矿种成矿预测和成矿理论以及地质工作经营管理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、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。

(五)服务于会员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的对外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在境外实施地质勘查与矿业开发的项目合作,提供服务。

(六)加强和改进分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,将分会建设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;积极探索分会管理体制改革,建立健全优化服务、强化自律的工作机制,大力推行行业诚信建设。

(七)利用媒体网络,加强宣传报道工作,办好中国地质勘查 网站、分会会刊和其他宣传出版物,真实、准确、快捷地为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领导以及广大会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。

(八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,对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展览会、交易会、研讨会、论坛会、研修班、培训班、出国考察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。

(九)联络全国和地域性的相关行业学会、协会、专业委员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信息交流、学术研讨、专项合作、公共服务,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。

(十)努力完成自然资源部、中国矿业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、交办的其它工作;努力做好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工作事 宜。

 

第三章 会员 

第九条 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 

第十条 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及本分会组织简则。

(二)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。

(三)遵纪守法、诚信自律、无社会不良纪录。

(四)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良好影响力。 

 

第十一条 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根据分会换届通知,履行相关入会程序。

(二)登录中国矿业网(www.chinamining.com.cn),下载 并阅读《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》,并按“单位会员入会流程”的 要求,进行网上申请注册、填报并提交,履行入会程序。在选择 所属分支机构一项中,请选择“地质与矿产勘查分会”。

(三)经分会理事会备案,并颁发会员证。 

 

第十二条 会员的权利:

(一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二)参加分会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 举权;

(三)在分会业务范围内,参加分会活动或独立开展活动;参 加由本分会承办或协办的并通过分会报名的各种会议、培训、交 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时,有偿服务活动费用从优;通过分会搭建 的一站式服务平台,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,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;

(四)免费获得分会提供网上信息服务的权利;免费在分会网 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(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,分会审核),或 主页链接会员网站的权利;

(五)可优先申报中国矿联提供的地勘诚信体系、地质师、地勘奖项等有关地质勘查活动。

(六)有在分会网站、会刊上发表文章,参加有关政策与热点 难点问题讨论以及刊发本单位形象、业绩和寻求投资融资、交流 合作的权利;

(七)有向分会或分会反映问题、提出诉求、要求答复的权利; 尤其对于矿政管理、地勘政策、矿业规划、技术革新等相关领域 提出意见及建议等的权利;

(八)有对分会工作、管理提出质询、批评、建议和实行监督 的权利。

(九)可获得经中国矿业联合会批复同意,由分会组织重要活 动的冠名优先权。

 

第十三条 会员的义务:

(一)遵纪守法,依法经营,依法纳税,诚信自律,履行法人 责任和社会责任;

(二)接受并支持分会为完成由业务主管单位、政府有关部门 委托或授权事项而布置的工作任务;

(三)协助并支持分会为行业服务所必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各 项活动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;

(四)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。

 

第十四条 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可提出申请,经理事长办公 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。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 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,经提示无效,视为自动退会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或违反分会组织简则、侵犯 分会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,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除名,并予以 公告。

 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 

第十七条 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,经常性机构为理事长办公会,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。

第十八条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二)修改和审定分会组织简则和重要管理制度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九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 方能召开,其各项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 方能生效。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 

第二十条 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 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 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

第二十一条 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闭会期间 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
 

第二十二条 本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 期五年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 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—)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三)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四)听取和审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;

(五)审查、决定和处理分会重大工作事项和突发事件;

(六)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,聘请顾问;

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确认下届理事会理事、下届会员代 表大会拟设组织机构及拟设负责人;

(九)决定和监督执行重要管理制度,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 撤销。

 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 决议、决定,须经实际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,经三分 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 召开。

 

第二十六条 本分会经常性机构是理事长办公会。理事长办公 会在理事长领导下、由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。

 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 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, 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二十八条 本分会设理事长 1 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秘书长 1 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 会员单位自荐、分会推荐、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 

第二十九条 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 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,比较熟悉行业情况, 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;

(三)热爱协会工作,热心公益事业;

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 70 周岁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三十条 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 如拟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;或因 特殊原因任期拟超过连续两届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 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 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

第三十一条 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领导并主持理事长办公会,并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检查分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;

(五)代表分会参加有关重要活动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并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 计划;

(二)主持召开由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秘书长 办公会议;

(三)提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和各相关机构主要 负责人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完成理事长交办工作。 

 

第三十三条 分会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。

(一)分会拟召开换届选举暨会员代表大会,应提前三个月向 中国矿业联合会请示;

(二)分会举行重大活动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,遇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;

(三)与境外组织交流与合作、组团出国考察,应按有关规定 向中国矿业联合会主管机构报告;

(四)分会应报告的其他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。

 

 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四条 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采购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 本分会开展的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表彰奖励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 

第三十五条 分会会员按照在分会任职职务交纳相应的会费。 同时在中国矿联任职的,会费按标准高的缴纳,不重复收费。

 

第三十六条 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简则规定的业务范 围、事业发展和本分会秘书处办公费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三十七条 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 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 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对其中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

第三十八条 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,应当按有关 规定进行财务审计,并按有关程序报送审计结果。

 

第三十九条 本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 和挪用,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经营、投资入股,防止国有资产 流失。

 

第四十条 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参照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组织简则的修改程序 

 

第四十一条 本分会组织简则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 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报中国矿业联 合会核准备案。

 

 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
第四十二条 本分会由于分立、合并、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变更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

第四十三条 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

第四十四条 本分会变更、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 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 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

第四十五条 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 

第八章 附则 

 

第四十六条 本分会组织简则经2023年2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第四十七条 本分会组织简则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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